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EAJD00-2020-0002)
发布时间:2020-03-10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安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安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质量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要坚持“加强监管、注重预防、揭示问题、促进整改、规范管理、提高绩效”的总体思路、认真履行投资审计职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系统化监督机制,扩大投资项目审计覆盖面,不断深化审计内容,创新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能力,加强审计整改,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目标:通过审计监督,促进科学发展、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使参建投资各方各自履行好职责,规范工程建设和市场管理,提高投资绩效。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跟踪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审计监督方式

  第六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计划管理,审计计划要充分考虑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本县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合理安排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跟踪审计等项目。

  第七条 县发改、财政、国资、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并协助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应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掌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便安排审计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计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并审核把关,建设单位完成价款结算审计后应在每季度末向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加强对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计的监督,每年按备案总数的一定比例抽审,对查明的问题严肃追责并督促整改,对审计质量有较大问题的中介机构采取建议建设单位停止业务委托、通报或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等措施。

  第九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以预算执行审计为主,一般在项目实施进度达到70%以上,但尚未完成竣工决算时实施。

  第十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在建设单位已编制完成竣工决算资料的基础上实施。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要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依计划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对项目建设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审计重点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关注项目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程序,审查其是否符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求。

  (二)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情况。关注招标代理委托是否合规,各项招标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落实,招标方式及招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审查工程开标、评标、中标情况;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情况;合同实质性条款是否完备、合同条款是否合法、违约条款与违约责任是否对应等。

  (三)工程质量管理、进度情况。关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审查主要原材料质量是否合格等。抽查工程各项进度计划,进度管理计划是否符合要求,审查计划变更是否属实等。

  (四)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关注项目设计、概算及项目招投标、工程合同等文件,重点审查投资控制的相关措施、项目投资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通过对项目内控制度、建设管理模式、投资目标实施情况等审计,评价项目总体管理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重点关注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采购设备质量情况,甲供材料管理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及其他。关注项目建成和使用是否符合当初建设目标,使用后是否存在闲置、浪费、效果不佳等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重点: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情况。审查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一书四表”等是否真实完整。

  (二)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待摊投资、在建工程完成额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情况。审查基本建设收入分类、项目试生产期和生产期的划分、“基本建设收入”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情况。

  (四)工程造价审计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完整性、执行及调整情况、超概情况、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工程索赔及变更等情况,抽查审计单项工程造价。

  (五)投资绩效审计情况。依据一定的评价指标,或根据审计人员专业判断,从项目效益、效果等方面作出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审计调查的重点:

  (一)投资决策及政策执行。关注政府投资的结构、投入方向,对重大突发事件投资项目、重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二)投资成本控制。从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投融资体制、建设管理成本等多方面入手,从资金使用及流向上关注投资成本控制。

  (三)建设管理模式。根据项目建设的不同模式,如指挥部建设模式、代建制模式、项目承包管理模式等,对其政策制定及实施绩效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工程质量管理。通过对质量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揭露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工程招投标制度。通过审计调查揭露招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对工程质量等的影响,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法规。

  (六)建成后使用绩效。针对重点投资行业或项目,围绕投资决策、结构布局、投资控制、使用效果、可持续影响等方面,结合项目审计对行业政策及实施效果作出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重点:

  (一)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关注资金来源是否合规,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是否挤占挪用其他项目资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项目设备投资支出、项目管理费用支出等是否合理合规。

  (二)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审查招标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合规性。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关注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及对各参建单位监管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工程进度管理情况、工程变更管理情况等。

  (四)材料设备供应情况。审查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合规、价款调整是否合规、材料设备出入库的规范性。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关注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及行业管理规定。

  (六)投资绩效情况及其他。关注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使用后是否符合建设目标,是否存在浪费、效果不佳等情况。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决策、实施、决算(价款结算审核)负责。

  第十八条 县发改局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批复项目立项时,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县审计局。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应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单位财政(务)收支等审计项目,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以及跟踪审计等,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具体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制定),所需经费列入县审计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县财政局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审计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县审计局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行为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终止或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8〕3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办发〔2008〕17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工业经济政策(2020年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EAJD01-2019-0014)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