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安吉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吉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点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安吉县县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公共广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房屋建筑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成立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以下简称“市政办”)。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除满足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类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外,还应符合《安吉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安吉县绿道网规划》等文件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期可研、水保、环评、方案设计等可以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资源规划局应组织规划、建设、建后管护、交通组织、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会审,并督促建设单位依照评审意见对方案进行优化。项目方案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相关要求。
第七条 资源规划局应加强对主城区桥梁、城市主干道、断面宽度24m及以上、规模面积1公顷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方案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统筹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沿线(包括红线范围外公共部分)的整体设计、施工。县市政办做好部门、乡镇(街道)、平台间的协调工作。
(一)对于道路综合改造工程。在项目实施前由建设单位会同项目接收单位牵头,以及各有关单位梳理、商讨建设难点(特别是地下管网、五线、道板等周边景观配套工程),在设计阶段综合考虑,一并实施。
(二)对于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实施的同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有关情况报资源规划局申请在方案设计中统一规划设计,并明确任务边界,落实责任单位。
第九条 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文件,以及国家规定的专业专项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应符合《安吉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要求。设计单位应注重对项目的现场踏勘、调查研究及对设计的完善优化,确保设计品质。
第三章 审批报建
第十条 全县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居住小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的同时,应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约定,并明确责任条款。建设单位应负责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要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承担首要责任,执行《建设单位责任清单》各项内容;勘察单位应保证勘察结果和文件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设计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原材料进场及每道工序验收。住建局要切实履行对项目各建设主体方质量、安全责任行为的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按照《安吉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严格落实。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会同管护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制定工程节点验收计划,在项目建设期内落实节点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涉及地下管线施工的,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管线权属单位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统一协调和指挥,确保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后期管护)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工程进行预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通过预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安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工程档案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城建档案馆应出具工程档案移交书。
第六章 项目工程移交
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通过工程预验收,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养护期(质保期)内,确保项目的清扫保洁维护工作,主城区项目应向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报备。施工养护期(质保期)满后,应及时移交相应管护单位管理维护。在施工养护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桥梁、涵洞、隧道等项目的管护工作应做到定期养护、检测,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主城区公共区域需移交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养护期满后,由各建设平台或建设责任单位按照县政府〔2012〕53号会议纪要办理工程及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追究、查处。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由行业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在企业诚信平台进行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