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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吉县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安政办发〔2018〕59号
发布时间:2018-09-30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7〕95号),为加快推进安吉县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发挥金融在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生态+”与“金融+”的叠加效应,助推安吉创建“两山”实践示范县和“两聚一美”幸福安吉建设,经县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全力增加绿色金融供给

  (一)鼓励金融机构扩大融资规模。对年度新增融资规模(含商业银行表内新增贷款、贷款不良处置还原数、表外新增融资数、上级行在本区域直接发放的贷款数,下同)达30亿元以上,且新增融资额占本系统全市总量30%以上的非法人金融机构支行,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度新增融资规模超过25亿元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支持设立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对新设或异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按照首期实缴资本的5%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开业当年起5年内,根据其地方贡献度按前两年80%、后三年50%的标准予以奖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我县注册设立的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按照首期实缴资本的2%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开业当年起5年内,根据其地方贡献度按前两年80%、后三年50%的标准予以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全国性总部银行,在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上予以倾斜。

  (三)支持设立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按照区域性总部等级,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其中对区域性总部属于华东级别的,按照首期实缴资本的5%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对区域性总部属于浙江省级别的,按照首期实缴资本的2%给予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开业当年起5年内,根据其地方贡献度按前两年80%、后三年50%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支持金融机构绿色化改造。根据湖州市统一部署,开展绿色银行评级工作。将绿色银行评级情况,与机构准入、业务发展、政府项目合作等挂钩。

  (五)支持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对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可的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绿色金融专营分支行(支公司)等专营机构,给予单家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支持地方绿色类金融组织发展。对获得省年终考核优秀(A级)、良好(B级)等级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其地方贡献,按A级50%、B级25%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精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七)着力深化产融结合。对服务保障“大湾区、大花园”、“六重”工作、“中国制造2025”以及“4+3+N”产业发展,有较大贡献且受到县级及以上通报表彰的金融机构,优先作为政府项目的合作对象。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及绿色制造的支持力度,重点投向我县高端装备、信息经济、生物医药、绿色家居、时尚精品等产业,对支持制造业发展成绩突出的银行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绿色制造业贷款余额排名前三的机构分别奖励8万元,新增绿色制造业贷款排名前三的机构分别奖励5万元。

  (八)加大上市政策扶持力度。对绿色企业股改上市,参照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意见中,有关企业股改、上市挂牌以及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的扶持政策执行。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股改上市再适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九)建立绿色贷款贴息补偿机制。对符合绿色评价标准且经认定为绿色企业(项目)的企业(项目),实行差别化贴息奖励政策,根据绿色企业(项目)绿色等级,从高到低依次给予不超过10‰、7‰、5‰和3‰比例的贷款贴息,单家企业(项目)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全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和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参照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标准进行补贴。

  (十)健全绿色融资担保体系。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要重点支持绿色小微企业发展。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绿色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风险补助,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对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且风险承担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机构,其开展的绿色融资担保业务实际发生坏帐后的净损失,按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给予30%补助,单个银行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绿色产业担保基金,为绿色企业(项目)提供增信服务。

  三、积极鼓励产品和服务创新

  (十一)拓展绿色保险创新试点。支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试点期间给予参保企业保费30%-50%的补助,支持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按规定给予保费25%-45%的补助。支持探索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型保险,参照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标准进行补贴;实施小额支农贷款保证保险(包含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本金1%的保费补贴。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围绕支持实体经济绿色发展创新服务方式和产品。

  (十二)促进绿色债券创新发展。对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贴标绿色债券的本地民营企业或本地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其中,为支持乡村振兴发行绿色专项债、“三农”专项债、“小微”专项债的给予0.5%的奖励。

  (十三)设立绿色产业类发展基金。以安吉县政府产业基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绿色产业类发展基金,力争基金规模不少于30亿元。基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主要围绕我县重点产业体系,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和转型升级要求,促进绿色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十四)推进绿色融资租赁创新发展。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改造提升,对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生产设备技术改造且当年融资租赁生产设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其融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全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按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

  (十五)鼓励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组织开展绿色贷款、绿色保险、绿色证券、金融新业态等创新案例评选,突出创新性和实效性,每年度评选不超过3个创新典型案例,给予每个最高20万元奖励。

  四、着力强化保障体系建设

  (十六)推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鼓励通过引入第三方智力支持,加快构建多维度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对绿色企业(项目)识别体系、绿色银行评级体系、绿色专营机构评价体系、绿色信用体系、绿色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绿色金融发展评价体系、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具有首创性、引领性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给予经费补助。需由特定机构支持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向第三方购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绿色金融组织和机构的合作,视需要聘请相关专家为试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十七)支持绿色支付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推广应用电子商业汇票、手机支付等电子支付工具,深入开展“电子支付应用示范县、镇、村”创建工作,大力推动“智慧支付”在民生领域的广泛应用。

  (十八)健全绿色资源交易机制。支持构建环境权益交易中心平台,扩大和深化排污权、用能权交易,积极推进水权、农村综合产权等交易试点,审慎推进竹林碳汇交易试点,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环境。

  (十九)培育引进绿色金融高端人才。对具有重大贡献的绿色金融机构、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给予其高级金融人才(指具有金融类高级专业职称〈资格〉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奖励,奖励金额以高级金融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地方贡献为限,奖励期限为3年。具体奖励人数规定如下:金融机构形成的年地方贡献达3000万元的,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机构形成的年地方贡献达200万元的,给予该金融机构人才奖励名额2名;其中,金融机构年地方贡献超3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补助人员名额增加1名,每家金融机构年度奖励名额最高不超过10名;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机构年地方贡献超过2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补助人员名额增加1名,每家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年度奖励名额最高不超过5名。对保险精算师、证券保荐人等紧缺型的金融高端人才,直接给予人才奖励,奖励金额以个人所得地方贡献为限,奖励期限为5年。对于在绿色金融领域具有全国性影响力且对我县绿色金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者,给予重点奖励,奖励标准参照人才扶持政策执行。

  (二十)支持绿色金融中介和研究机构建设。对新设或异地迁入的具有参与全国金融市场推荐、评级、咨询、交易等服务资格或其服务得到全国金融市场主体广泛认可的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机构;对注册地不在安吉,在安吉设立、参与设立分支机构,或主导在安吉举办具有全国性影响论坛、研讨等活动的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机构,参照现有金融新业态奖励标准执行。

  五、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一)强化创先争优的激励引导。开展绿色贷款实施情况评价,绿色银行评级,金融机构绿色要素保障、绿色产品服务创新、对上政策和资源争取等综合考核,评价评级及综合考核结果,与宏观审慎评估、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发展、高管任职等挂钩。县委、县政府对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二十二)支持绿色金融聚集平台建设。依托第一国际城、龙王溪基金人之家、安吉金融中心、两山创客小镇等集聚平台建设,对注册在集聚平台内、纳入指导目录范围的绿色金融新业态企业,按“一平台一政策”给予支持。绿色金融新业态培育指导目录,由县金融办牵头编制发布。

  (二十三)支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绿色金融服务平台、绿色证券服务平台、绿色保险创新服务平台、绿色信用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金融风险大数据监测平台等基础平台建设给予补助。

  (二十四)维护金融秩序、安全和防范金融风险。构建跨部门联动机制,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未经批准开展金融业务的各类组织,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与秩序。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加快金融债权案件审理和执行。加大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件宣传力度,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宣传经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加快不良贷款处置。

  (二十五)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领域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统筹推进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型金融业态、总部机构与分支机构、持牌金融组织与不具备金融资质但具有一定投融资功能企业的监管,将金融监管主体扩展到与金融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将协同监管内容扩展到金融生态环境的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监管全覆盖,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条底线。

  六、附则

  (一)如遇国家重大财政体制调整,涉税奖励政策可作相应修改。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不重复安排,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上一条:关于申报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分行业省级试点和绿色家居产业设计赋值能力提升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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