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促消费、助推实体经济振兴等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经济提质扩量,结合产业导向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对社会资金投向新型商贸、信息服务、现代物流、健康运动、创意设计、社区服务等新兴行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及商贸综合体项目),实际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且为服务业法人单位的,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经审计确认,按实际投入(不含房屋、土地价款和租赁价款)的4%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60万元(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除外)。对实际完成年度计划和形象进度的省重点服务业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服务业类),分别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
二、突出企业主体培育
限上商贸零售企业首次实现零售额(应税零售额,下同)1亿元、2亿元、4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限上商贸批发企业首次实现营业额3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信息、科技、租赁、社区服务等规上服务业企业,应税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服务业企业首次实现“下转上”且自入库后第二年应税营收增幅达到全县统计同行业增幅的,或新开业达到规上标准后当年统计入库的,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助推全县消费扶贫工作且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年度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年度采购总额3%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三、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州市服务业优强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省发改委认定的服务业重点行业规上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浙江省现代供应链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评上一年度“县服务业10强企业”(由发改局根据企业入库税收、营收排定)的,解决企业高管(任职企业副总一年以上)子女义务阶段就学需求,“县服务业10强”评选细则另行制定。
四、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
对新增注册服务业集体商标的,每件奖励10万元;新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以行政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省、市、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AAA级、AA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库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首次评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五、提升行业标准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国家、浙江制造、行业、省、市、团体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2万元、6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国家(国家标准起草人排名前5)、行业、省、市、团体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5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团体标准需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且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库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物流企业新购集装箱运输车辆、新能源货车、槽罐车、甩挂运输车辆、冷链运输车辆、10吨以上整体封闭厢式货车、20吨以上或240马力及以上整体封闭半挂厢式货车,每车给予购车价10%的一次性补助,每车最高补助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新购300总吨以上的船舶,每船给予购船总价10%的一次性补助,每船最高补助1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45万元。
公路物流企业集装箱业务年标箱(或折合标箱)当年达到0.3万、0.6万、1万标箱的,分别奖励5万元、7万元、10万元,超过上述运量规模以上的每标箱分别再补助6元、7元、8元(县境内运输的除外),最高补助50万元;对水路物流企业年集装箱承载量(重箱)当年达到15万、20万标箱的,分别奖励150万元、300万元,超过部分每标箱再补助30元、50元,最高补助400万元。
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2A、3A、4A、5A且纳入规上统计库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首次列入省、市级重点培育物流企业且纳入规上统计库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支持快递业发展
对邮政快递企业新建“快递进村”项目的,对符合标准的乡镇一级快递服务中转经审计确认按实际投入2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点最高补助15万元。当年新购置安全和生产设备(不含车辆购置)且实际投资在15万元(含)以上的邮政快递企业,经审计确认按实际投入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
八、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对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且纳入规上统计库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取得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CMMI)三级、四级、五级,或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且纳入规上统计库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纳入部级、厅级的试点、示范、重点项目等各类建设目录的系统应用、平台,对产权所有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均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对获得软件著作权、通过省级检测且获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补助1万元。
九、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推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对具有首创性、引领性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被评选为市级(含)以上绿色金融创新案例的给予每个10万元奖励;促进绿色债券创新发展,对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贴标绿色债券的本地民营企业或本地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0.5‰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推动绿色金融创新有重大贡献,具有金融类高级专业职称的人才可办理“高层次人才服务金卡”。
十、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
新列入浙江省健康产业“四个一批”重点培育清单的企业、项目和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对当年在环保、税收、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案件受处罚的企业,在政策兑现时均实行减半享受;对当年度发生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本政策。
(三)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四)有关程序性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整制定;资金申报由牵头部门组织、审核验收,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审查复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对象。《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修订)》(安政发〔2016〕14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3〕107号)同时废止。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