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2020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2020年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助推新时代浙江(安吉)践行“两山”理念综合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7号)等规定,现就全域旅游产业发展政策修订如下。
第二条 本政策主要适用于产业类发展支持。重点支持企业培大育强、品质品牌提升、乡村旅游、标准管理及加快复苏,推动企业加大惠民和人才培养力度。
第三条 本政策补助基数根据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年度总预算规模会商财政部门确定。
二、补助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实施全域旅游五百行动计划,支持企业创强创牌、做大做强,鼓励景区(点)改造提升,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和绿色发展,支持企业对外拓展市场营销等。
1.支持企业创强创牌,扩大特征企业规模。对首次获得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60万元、20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60万元。对首次评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金桂、银桂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安吉县“美丽驿站”特色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5星级旅游类协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旅游党建示范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建成一个旅游景区“爱游”党员志愿服务驿站奖励2万元。
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激励专业团队品牌管理。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年营业额连续两年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对旅行社年营业额连续两年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国际品牌酒店连续两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旅行社在县内外新设立5个(含)以上分社(营业部)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营业额达6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不少于10%用于奖励职业经营团队或突出贡献职工。
3.支持景区(点)改造提升。现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和主题乐园,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丰富业态、提升档次等进行改造建设,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的智慧旅游、停车场、标识标牌、游客中心、3A级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经验收审计确认后,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通过规划预审并纳入项目库计划的景区(点)新增固投,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的1%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基地(营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4.支持酒店(饭店)改造提升。对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改造提升,经审计验收确认后,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5.推动产业融合绿色发展。对评定为省市以上产业融合类示范项目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评为四、五星级旅游购物点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评定为市级三星、四星、五星生态度假庄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全域旅游绿色发展标准体系建设,奖励办法由县文体旅游局另行制定。
6.支持企业市场营销。设立企业立体营销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6万元。对企业在各大媒体投放广告并宣传安吉整体形象的,按其费用的1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单独举办大型文旅市场交流推广活动,不少于10家媒体20家旅行社参加的,根据活动效果给予5-8万元补助。对旅行社(会同旅游企业)联合开展新兴重点区域市场开拓,给予单场活动实际宣传推广投入额度20%的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旅行社招徕客源,对旅行社年度引进县外旅游团队2000人以上,在安吉限上住餐企业住一个晚上,游览两个收费景区(景点的),按假日、非假日分别奖励10元/人、15元/人,超过5000人的分别上浮10%。
第五条 鼓励乡村旅游创新经营,加大对民宿经济发展支持力度。实施农家乐改造提升计划,对确定为全县农家乐改造提升试点并入当年项目库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业主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创建并达到县民宿村落标准的项目,且当年开业运营数不低于10家的,给予实际运营商(综合管家)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五星级(省白金级)、四星级(省金宿级)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对评定为文化主题民宿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加大土地要素保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休闲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旅游用地指标和旅游规划、旅游项目统一管理。对符合相关规划并前期工作成熟的文化旅游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农转、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对省市重点或经认定的“大好高”旅游项目,土地指标给予全面保障并积极争取省专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第七条 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用于文体旅游企业安全诚信、旅游商品开发、旅游惠民以及“百县千碗”等工作支持,具体办法由县文体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每年安排150万元,支持企业、景区村庄文化基因解码、文旅融合、文化IP创建、非遗主题建设等,具体补助办法由县文体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支持企业加快智慧旅游建设,每年安排一定量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智慧旅游建设,具体补助办法由县文体旅游局会商财政局、文旅集团、大数据局,结合智慧旅游地方专项债年度规模另行制定。
第十条 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行业培训,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1.对高等院校毕业后与我县旅游企业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两年的,第三年起每人分别给予津贴5000元/年,最高奖3年。
2.大力推进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引导导游考级晋升,提高业务技能。对取得(引进)高级、中级(外语)导游资质并在我县旅游企业从事导游(领队)工作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鼓励参加各级“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饭店技能比武等行业技能比赛,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组织工作优胜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其他人才政策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3.涉及体育竞技类、文化声乐类、旅游比武类、非遗类等个人补助办法结合省市要求由县文体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每年安排不少于150万元用于体育产业引导,具体办法由县文体旅游局另行制定。
三、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本政策补助资金实行乡镇(街道)申报制度,纳入项目库管理。成立以县文体旅游局、财政部门为主的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补助资金审核小组。县文体旅游局负责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审核等具体工作,依据政策规定提出补助建议名单和方案,会商县财政局联合审定通过后按政策规定兑现。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中未涉及的,特别重大的文化旅游体育提升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年度产业项目补助由乡镇(街道)统筹申报,采取公示公开、集体讨论、联合验收、委托审计、绩效评价等流程,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景区村)、个体工商户、个人(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及负面舆情事故,在诚信考核、生态环保、税收等方面受到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或不积极主动承担应有社会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享受本政策补助,同时各类创建评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2018修订)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