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安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吉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安吉县最高质量奖项,是县政府对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1次。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 坚持绿色发展、“亩均论英雄”等导向,鼓励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建筑业、节能环保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县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三)根据评审需要,依托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五)承办县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县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应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在安吉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投入运营2年以上;
(二)获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列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上年度评价结果达到B档以上;
(五)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效益等方面取得成效,走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发布通知通告。每年由县评审办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相关组织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第十四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安吉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县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定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申报组织确认。
第十八条 审查表决。县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并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将组织的相关材料提交县评委会审查,经县评委会审议后,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初选公示。初选授奖组织需在县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 审定批准。县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由县政府公布名单,颁发奖牌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评委会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县评审办报县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追缴奖金,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6年内不接受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13修订)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县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