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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0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促消费、惠企纾困和助推实体经济振兴等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快全县休闲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产业导向实际,特对政策作如下修订:

  一、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一)现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丰富业态、提升档次等进行微改造建设,根据年度下达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划实施的停车场、标识标牌、游客中心、旅游厕所等四类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经验收确认后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乡镇(街道)、村按照下发的年度计划建设乡村公共游憩地,并按计划实施且经审计确认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对乡镇(街道)实施的“青年人才社区”,按照下发的年度计划配套建设旅游厕所,通过评定验收给予一次性补助,奖补对象以认定文件为准。对新建旅游厕所通过国家Ⅰ类、Ⅱ类标准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改扩建旅游厕所通过国家Ⅰ类、Ⅱ类标准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建设标准参照《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GB/T 18973-2022》,已享受过厕所奖励政策的除外。

  二、支持A级景区(点)微改造精提升

  对当年被纳入全县景区建设项目计划和全省微改精提建设项目库,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的2%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研学营地的在同等基地奖补基础上上浮20%奖励。

  三、支持星级酒店(特色饭店)微改造精提升

  对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改造提升,纳入当年全县星级酒店建设计划和全省微改精提建设项目库,经验收审计确认后,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工作

  对评定为省级、市级的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奖励对象以评定文件为准。市级示范点被评为省级示范点的补足奖励差额,不重复补助。

  五、支持企业创强创牌,扩大特征企业规模

  (一)对首次获得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80万元。

  (二)对首次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60万元。对首次评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金桂、银桂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

  (三)对首次评定为省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旅游类协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首次评定为旅游党建示范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建成一个旅游景区“爱游”党员志愿服务驿站奖励2万元。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激励专业团队品牌管理

  (一)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年营业额连续两年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其中90%奖励企业,10%用于奖励职业经营团队或突出贡献职工。

  (二)对旅行社年营业额连续两年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旅行社在县内外新设立5个(含)以上分社(营业部)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90%奖励企业,10%用于奖励职业经营团队或突出贡献职工。

  (三)对纳入限上住餐行业的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国际品牌酒店连续两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其中90%奖励企业,10%用于奖励职业经营团队或突出贡献职工。

  七、推动产业融合绿色发展

  (一)对创成浙江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他评定为省级以上产业融合类示范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成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补足奖励差额,不重复补助)

  (二)对首次评为四、五星级旅游购物点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三)每年安排80万元用于全域旅游绿色发展标准体系建设和贯标工作。

  八、支持企业市场营销

  (一)设立乡镇(街道)及企业立体营销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

  (二)对旅游企业在各大媒体投放广告并宣传“绿水青山 旅居安吉”全域品牌的,且在各自企业醒目位置(便于游客看到)投放和宣传政府统一制作的“安吉县全域旅游地图”,按其投入费用的1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另外,对大型商业综合体、菜场、医院、高铁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等企事业单位,在各自醒目位置(便于游客看到)投放和宣传政府统一制作的“安吉县全域旅游地图”,在投放前经过申请,后期验收均通过的,按其投入费用的8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对企业单独举办大型文旅市场交流推广活动,不少于10家媒体20家旅行社参加的,根据活动效果给予5-8万元补助。

  (四)对旅行社+旅游企业联合开展新兴中远程重点区域市场开拓,给予单场活动实际宣传推广投入额度20%的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九、支持旅行社招徕客源

  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旅行社招徕客源,对旅行社年度引进县外旅游团队2000人以上,在安吉境内企业住一个晚上,游览两个收费景区(景点的),按假日、非假日分别奖励10元/人、15元/人,超过5000人的,前述补助标准分别上浮10%,疗休养团队奖励20元/人。

  十、支持文体旅游企业(景区村庄)安全生产、诚信考核等工作

  (一)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资金用于文体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旅游商品开发、旅游惠民以及文旅消费品牌创建等工作支持。

  (二)每年安排150万元,支持企业、景区村庄文化基因解码、文旅融合、文化IP创建、旅游金名片、非遗主题建设等。

  (三)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奖励智慧旅游信息化提升,持续推进在线预约预订、分时段预约游览、智能导游导览等服务举措。

  (四)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行业培训,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高等院校旅游相关专业毕业后与我县旅游企业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两年的,第三年起每人分别给予津贴5000元/年,最高奖3年。对取得(引进)高级、中级(外语)导游资质并在我县旅游企业从事导游(领队)工作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鼓励参加各级“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饭店技能比武等行业技能比赛,对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比赛获奖者给予0.2—2万元不等奖励,对组织工作优胜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其他人才政策按县有关规定执行,与县人才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五)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用于规划策划编制、体旅融合产业引导。

  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实行预申报制度,先到先得,未兑现的奖补顺延执行。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对当年度发生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重大违法案件、受处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三)资金申报由县文体旅游局组织、审核验收,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查复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本政策自2023年7月2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对象。本政策与之前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政发〔2021〕15号)第十二至二十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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